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4民初1644号
申请人:***(曾用名:***),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小陈乡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57100489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县。
***与河南省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8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
二、如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或扣押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