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4民初164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曾用名:***),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周营镇西**行政村西**村035号,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6909167217。
被申请人:河南省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小陈乡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57100489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县。
***与河南省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豫1624民初16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