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4民初1644号之二
原告:***(曾用名:***),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媛,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小陈乡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57100489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告:***(曾用名:**),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