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24执保211号
申请人:***(曾用名:***),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小陈乡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57100489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县。
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河南省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进行冻结。经查,发现被申请人河南省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部分可冻结的银行存款,本院已采取相应的冻结银行存款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项、第二十一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部分保全。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