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24执保211号 申请人:***(曾用名:***),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小陈乡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57100489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县。 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河南省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进行冻结。经查,发现被申请人河南省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部分可冻结的银行存款,本院已采取相应的冻结银行存款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项、第二十一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部分保全。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