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4民初810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6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县。
被告:***,男,汉族,1987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县。
被告:河南省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小陈乡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57100489X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