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

原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与被告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81民初2452号
原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与被告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时对发生争议约定宝鸡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亦认为被告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双方约定的原告所在地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16050元,退还给原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福祥
书记员  李 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