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

***与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31民初1304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7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蓝田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4********。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乙利,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洋,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31709966443X。
法定代表人:华维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毅哲,陕西省军区西安第三干休所综合整治工程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科磊,陕西省军区西安第三干休所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管理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故应准许原告的撤诉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51元,减半收取计44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杜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芬
书 记 员 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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