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保全复函
(2022)陕0431执保117号
武功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431财保3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9700元。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在保全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户名: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账号:2604032809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武功县支行)的银行存款1297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特此复函。
承办人:马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