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与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31财保34号
申请人:**,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1011XXXX9********。
被申请人: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31709966443X。
法定代表人:华维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9700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杨凌支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XXXXXXXXXXXXXXX0143)提供担保,并提供财产线索:账号:XXXXXXXXXXX********,户名: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武功县支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下129700元(账号:XXXXXXXXXXX********,户名: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武功县支行)。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6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杜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芬
书 记 员 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