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4民初1824-2号
原告:武功县联兴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咸阳市武功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肖凯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宽强,陕西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十分公司。
住所:咸阳市武功县X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国,总经理。
被告: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
住所:咸阳市武功县X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华维涛,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功县联兴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十分公司、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功县联兴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功县联兴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330元,减半收取4665元,由原告武功县联兴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剑锋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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