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1211号
申请人:陕西雄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灞桥春天小区1号楼1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UXQRG9G。
法定代表人:吴景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胜,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系该公司法人吴景胜,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白湖镇吴渡村吴屯村民组,系该公司法人。
被申请人: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镇渭惠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31709966443X。
法定代表人:华维涛。
陕西雄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陕0111民初10529号。申请人陕西雄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201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西安鸿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雄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201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44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