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31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
***申请执行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177.32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全部案件款4177.32元,执行费50元,共计4227.32元,案件款已发放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2002)武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2022年度伤残抚恤金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
审 判 长 白党辉
审 判 员 郭 欣
审 判 员 郭 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朋伟
书 记 员 梅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