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保全复函
(2022)陕0431执保5号
武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我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下的账户资金12970元。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在保全过程中,我院已解除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武功县支行(账号:26040328090********),解除冻结额度为129700元,特此复函。
承办人:马龙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