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31民初73号
原告:西安思邦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薛贤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静,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丙一,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法定代表人:华维涛。
原告西安思邦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西安思邦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思邦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思邦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计353元,由原告西安思邦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司芳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樊惟珊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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