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

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19567号 原告:西安亿**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西安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西安亿**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031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031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7月份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3.8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8月19日为1093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2日,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与***签订《项目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西安分公司将其承包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陕西省军区西安第三干休所综合整治工程】部分项目分包给***。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西安分公司按中标总价一次性收取1.5%管理费。”2021年5月,原告经人介绍给被告做弱电安装项目。依据原告与被告的施工计价单,原告为被告提供的作业内容为视频监控、电话大对数线缆布线、一键呼叫系统、弱点布管、军用电话布线、18号楼和32号楼网络布线、门禁系统维修及店面拆除,结算金额为250315元。上述工程完工至今已有一年多,但被告并未支付过原告工程款。原告曾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该工程款,但被告均是各种理由拖延支付。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西安分公司系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成立的分公司,经查西安分公司至今主体资格已不存在,且西安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现原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劳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之诉请,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施工计价单上未加盖被告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公章也未有被告***签名。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本案劳务合同履行地位于西安市新城区。被告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XX镇,属咸阳市武功县;根据原告起诉状所载,被告***“现住于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属西安市雁塔区。综上,本案劳务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属于我院辖区,我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鉴于被告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咸阳市武功县,故本案应移送至咸阳市武功县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咸阳市武功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 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苏 杰 书 记 员  **影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