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

西安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武执字第00139-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红利,男,该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码:610431196611180117.
本院执行西安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2002)武经初字第21号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41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费用。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该案及其他五执行案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总公司六案共计85万元,至此本案及西安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其他五案共计六案全部执行结案。现案款已给付申请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2)武经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