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7557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相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山东路西段与旭阳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厉宝明,村委会主任。
被告:山东万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山东西路北、屯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84533707F。
法定代表人:焦自林,执行董事。
第三人:日照市艺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衡阳路北首信用代码91371100557865634D。
法定代表人:厉宝硬,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相家庄村民委员会、山东万福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日照市艺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岩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弛
书记员郭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