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粤0183执999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州银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维峰电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550号民事判决书。昆明维峰电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广州银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昆明维峰电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仍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经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龙飞林
人民陪审员 潘海凤
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
书 记 员 汤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