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维峰电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执复344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市区。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明维峰电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9月20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女,拉祜族,1979年8月13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l937年7月27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复议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2020)云01执异21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昆明中院在执行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昆明维峰电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6)云Ol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9)云0l执5号],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申请变更为(2019)云0l执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称,本案原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将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发布了公告。请求将本案申请执行主体变更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昆明中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依据(2016)云01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昆明维峰电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云0l执5号,该案于2019年12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另查明,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昆明中院提交合同编号为云南Y2XXX115-1号《债权转让协议》、报纸公告等证据(均为复印件)。 昆明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书面认可申请人取得债权。故,申请人的主张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异议请求。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称,复议申请人在申请变更执行主体时,已经提交了原申请执行人与复议申请人共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和在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已经能够证明原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复议申请人合法取得本案债权,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同时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项的规定,故请求撤销昆明中院(2020)云01执异212号执行裁定书,将(2019)云01执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主体由原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变更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的规定,本案中,原执行申请人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已将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并已履行相关手续,符合上述规定的精神。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提出变更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变更为执行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只适用于普通债权转让情形下的变更、追加。故原审裁定不当,应予撤销。复议申请人所提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执异212号执行裁定书; 二、变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执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 华 审判员 闵 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