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维峰电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贯商贸有限公司、昆明维峰电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执异187号 第三人:**,男,汉族,1987年9月21日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申请执行人:***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明维峰电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9月20日生,住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云南**机电安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8月13日生,住昆明市。 本院在执行***贯商贸有限公司与昆明维峰电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机电安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16)云0111执字第2904号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权利转让书》、《债权转让确认书》、《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在本院审理的(2016)云0111民初2533号,***贯商贸有限公司与昆明维峰电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机电安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判决:一、被告昆明维峰电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贯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78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月6日起以每月2%为标准计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昆明维峰电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贯商贸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三、被告云南**机电安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保全费的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46,484元,减半收取23,242元由被告昆明维峰电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机电安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承担,其余23,242元退还原告***贯商贸有限公司。本案在执行中,于2019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贯商贸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本院(2016)云0111民初2533号判决书项下的权利概括性转让给第三人**,2019年11月20日债权人***贯商贸有限公司以EMS邮件向各债务人送达了《债权转让通书》,2020年4月27日转让权人***贯商贸有限公司向第三人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函。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本案涉案债权,故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