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031执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田东县。
被执行人:广西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2号楼十层10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031民初15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申请人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合同款1645333元。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由***担任执行员,**担任书记员。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高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提交财产申报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询问了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认可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在本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额为1645333元及利息。本院将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办案人员已到被执行人实地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经过执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在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情况下,已经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同时也已经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故本案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本案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成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