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322民初2079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A3-110,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77690151N。
法定代表人:徐振天,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图书加工承揽费3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经营图书销售的企业。2017年4月份,仙游县教育局向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采购一批图书共计四十五万册之多,并要求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对该批采购的图书进行贴条形码、该馆藏章、分类、编目录入、馆藏分配、贴书标、覆膜、买磁条、排架等工作。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为实现仙游县教育局的采购要求,于2017年4月10日与***签订《协议》一份,将上述仙游县教育局所采购的图书四十五万册做贴条形码、该馆藏章、分类、编目录入、馆藏分配、贴书标、覆膜、买磁条、排架等图书加工承揽工作承包给***。合同约定:仙游县教育局所采购的四十五万册图书贴条形码、该馆藏章、分类、编目录入、馆藏分配、贴书标、覆膜、买磁条、排架等加工工作的费用为0.8元/册,总计承揽费用为36万元。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承揽费的方式:第一次为做图书加工前付款壹拾伍万元整,第二次为做完图书加工进入验收时再付给壹拾贰万元整,第三次付款为待验收合格后付清尾款玖万元整。同时合同还约定若一方违约,违约方需向对方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依照双方约定,对仙游县教育局采购图书进行贴条形码、盖馆藏章、分类、编目录入、馆藏分配、贴书标、覆膜、埋磁条、排架等加工工作,现仙游县教育局已收讫该批采购图书,并已向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支付购书款项。然而,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在***完成加工承揽工作后,仅支付给***加工承揽费6万元。之后,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没有再支付剩余的加工承揽费30万元。***多次向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催讨未果。
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本公司不认识***,更没有与***签订任何《协议》,也没有授权任何人以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名义与***签订任何《协议》;***提供的《协议》是假的,该《协议》上的公章并不是本公司备案的公章,签字人也不是本公司员工。
***针对的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的答辩作如下补充陈述:跟本人签订的《协议》是用另一个公章而不是公司存档章,而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只有一个,银行账户也只有一个,法人是徐振天,且该公司也收到仙游县教育局图书款,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与仙游县教育局签订合同的公章与本人跟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上的公章是一致的,江西华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汇款给本人加工费,法人代表也是徐振天,与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同一人。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一、《协议书》一份,欲证明2010年4月10日本人与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本人为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出售给仙游县教育局一批图书进行加工,由本人负责图书的贴条形码、盖馆藏章、分类、编目录入、馆藏分配、贴书标、覆膜、埋磁条、排架等,图书总量为45万册,每册费用8角,总费用为36万元,并约定分期付款。之后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只支付给本人加工承揽费6万元,尚欠30万元未支付。
二、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留给教育局汇款账号,欲证明账号上面的印章和协议书上的印章是一样的。
三、江西华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汇款回单,欲证明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通过江西华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付款给本人费用6万元(其中2,5万元含运费1.5万元,1万元是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支付的加工承揽费用,5万元是支付加工承揽费用的),江西华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同一个人(徐振天)。
四、承诺函一份,欲证明因部分图书配货率未能达到招标文件要求,且部分服务工作未按对方要求提供,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承诺免费赠送4万册图书给仙游县教育局,所出具的承诺函的公章和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与本人签订《协议》上的公章是一样的。
五、仙游县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一份,欲证明政府采购图书要求中标者对图书加工及编目上架服务要求为:贴条形码、盖馆藏章、分类、编目录入、馆藏分配、贴书标、覆膜、埋磁条、排架等,也就是本人与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所要完成的工作。
根据***的申请,本院依法向仙游县教育局调取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出售图书给仙游县教育局的相关资料:业务回单(付款)两份、《政府采购合同》一份、《政府采购合同补充协议》《验收决议》一份。
***的质证意见:上述证据可以证实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与本人签订协议的协议书上所盖公章和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与仙游县教育局签订合同和补充协议上所盖公章是一致的,且仙游县教育局验收了该批图书,且也是根据所签订的合同将图书款汇给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也收到仙游县教育局购买的图书款,更进一步说明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主体适格。
本院审查认为,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虽书面提出异议,但没有申请对公章的真伪进行鉴定。***提供的上述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的证明效力待争议问题一并予以分析。
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
经庭审审查,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仙游县教育局需要购买一批图书,根据仙游县教育局的申请并经福建省仙游县政府采购办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委托福建省荔卫药械招标有限公司对福建省仙游县教育局图书采购项目进行招标采购(采购编号:FJLW20161008)的招标结果,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于2016年12月28日,仙游县教育局(作为采购人)与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作为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一份,约定:仙游县教育局向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购买图书450266册,中标人负责按采购人要求提供指导地点免费上门服务。根据仙游县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项目名称:图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JLW20161008)对图书加工及编目上架服务要求:贴条形码、盖馆藏章、分类、编目录入、馆藏分配、贴书标、覆膜、埋磁条、排架等。徐瑞林作为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上签名并加盖“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字样的公章。2017年8月28日,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出具给仙游县教育局的《承诺函》上同样也加盖“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字样的公章。
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就仙游县教育局采购图书,项目名称:图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JLW20161008)图书一批共四十五万册之多,需要做贴条形码、盖馆藏章、分类、编目录入、馆藏分配、贴书标、覆膜、埋磁条、排架等图书加工工作,承包给***完成。2017年4月10日,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全权负责图书的贴条形码、盖馆藏章、分类、编目录入、馆藏分配、贴书标、覆膜、埋磁条、排架等图书加工工作;二、四十五万册图书的贴条形码、盖馆藏章、分类、编目录入、馆藏分配、贴书标、覆膜、埋磁条、排架等图书加工工作(包含所有图书加工需要材料的费用)的费用为0.8元/册,总计费用为叁拾陆万元整。三、甲方份三次给乙方付款:第一次为做图书加工前付款壹拾伍万元整,第二次为做完图书加工进入验收时再付给壹拾贰万元整,第三次付款为待验收合格后付清尾款玖万元整。四、甲方双方需要按协议执行,若那方违约,违约方需要对方赔偿损失。徐瑞林作为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上签名并加盖“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字样的公章。《协议》签订后,***按照协议约定对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出售给仙游县教育局的图书贴条形码、盖馆藏章、分类、编目录入、馆藏分配、贴书标、覆膜、埋磁条、排架等图书加工工作。
2018年1月18日,该批图书经仙游县教育局验收合格。仙游县教育局于2018年4月3日转账给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收款人姓名: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北京农商银行石景山支行,账号:03×××85)1973435元;余款103865元于2019年4月1日转账给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指定的上述账户。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提供给仙游县教育局指定账户也加盖“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字样的公章。
江西文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通过跨行转账给***2.5万元(附加信息:仙游项目配送运费),***自认其中含1.5万元配送运费,1万元是用于预付加工承揽费用;于2017年6月24日跨行转账给***5万元(附加信息和用途:仙游项目数据费用),***自认该款项用于支付加工承揽费用。江西文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徐振天。之后,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向***支付加工承揽费用。经***多次催讨未果,为此,***于2020年4月9日诉来本院请求处理。庭审中,***变更利息的诉讼请求:以合同欠款3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还清全部款项为止。
对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如下问题,本院予以分析并作认定如下:
关于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及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与***签订《协议》是否合法问题。
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主张本公司不认识***,更没有与***签订任何《协议》,也没有授权任何人以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名义与***签订任何《协议》;***提供的《协议》是假的,该《协议》上的公章并不是本公司备案的公章,签字人也不是本公司员工。***认为,跟本人签订的《协议》是用另一个公章而不是公司存档章,而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只有一个,银行账户也只有一个,法人是徐振天,且该公司也收到仙游县教育局图书款,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与仙游县教育局签订合同的公章与本人跟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上的公章是一致的,江西华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汇款给本人加工费,法人代表也是徐振天,与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同一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认为***提供的《协议》上的公章并不是本公司备案的公章,但没有否认其公司是否使用(“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字样)公章对外进行业务往来。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通过政府招标与仙游县教育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一份,其委托代理人为徐瑞林。之后,仙游县教育局对该批图书验收合格后,根据徐瑞林提供的指定账户将图书款项汇给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账户也是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且所盖的公章与《政府采购合同》上所盖的公章(“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字样)一致。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因所出售的图书需要做贴条形码、盖馆藏章、分类、编目录入、馆藏分配、贴书标、覆膜、埋磁条、排架等图书加工工作,将上述加工工作承包给***完成,并以同样的公章(“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字样)同一委托代理人徐瑞林与***签订《协议》一份,***所提供的相关证据与本院调取的证据材料能够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完全有理由相信徐瑞林有权代理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与其签订合同,该代理行为有效,即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诉讼主体适格,***与徐瑞林代理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对徐瑞林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与***签订《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达成合意后,***从事了合同约定的加工行为,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致使仙游县教育局对所采购的图书验收合格并支付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相应的图书款项,***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应按《协议》约定支付加工承揽费用。***自认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已支付加工承揽费用6万元,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至今尚欠***加工承揽费用3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拖欠承揽加工费用的违约责任。庭审中,***变更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可以的。***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图书加工承揽费用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北京***香图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伟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