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甲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洛阳甲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3执15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中州中路497号中州国际大厦东附楼。
负责人:张玉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阳,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洛阳甲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北路2号洛阳图书市场48号。
法定代表人:李楠。
被执行人:李楠,女,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执行人:武晓玉,女,汉族,1966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楠、武晓玉、洛阳甲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豫0303民初15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699999.97元及逾期利息、逾期罚息,本案受理费11802元,执行费2251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020年9月15日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李楠、洛阳甲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楠、武晓玉作出强制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李楠在银行和网络资金上均有开户信息,但账上余额较少,被执行人名下超过500元的账户均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暂无可供执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洛阳甲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开户信息,但账上余额较少,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超过500元的账户进行了扣划,共扣划到1702元,已转为本案执行费。查明被执行人洛阳甲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网络资金上无开户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武晓玉在银行和网络资金上均有开户信息,但账上余额较少,被执行人名下无超过500元的账户,暂未进行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李楠名下有豫C×××××号、豫C×××××号车辆,被执行人洛阳甲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有豫C×××××号车辆,现上述车辆均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2022年8月24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查明被执行人武晓玉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李楠、洛阳甲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晓玉名下均无证券开户信息。
三、在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洛阳甲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李楠名下有位于河南省洛阳市××区××东××、2-101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上述房屋均由其他案件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上述房屋均予以轮候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查明被执行人武晓玉名下有位于河南省洛阳市××区××东××、102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上述房屋均由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本院对上述房屋均予以轮候查封,但申请执行人享有对上述房屋的抵押权。因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在查封后60日未对上述房屋进行处置,本院依法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将上述房屋移送本院执行,但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出具移送执行函,故暂无法对上述房屋进行处置来实现本案的债权,待首封法院对上述房屋进行处置后,申请执行人将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四、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营业部被执行人李楠查无公积金缴存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武晓玉名下有住房公积金660.43元,该账户由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暂无法处理,本院对该账户予以轮候冻结,该账户冻结期限为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五、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李楠的户籍地洛阳市老城区人民街1号院2号楼2门501室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敲门无人应答,周围群众称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中居住,故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洛阳甲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注册经营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北路2号洛阳图书市场48号进行了调查和了解,现图书市场为交运集团物流配送中心,且无人经营,故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经营地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武晓玉的户籍地洛阳市西工区汉屯路1号院1902号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找到汉屯路1号院的具体位置,周围群众称汉屯路没有1号院,故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已向被执行人李楠、洛阳甲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楠、武晓玉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702元,已转为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经穷尽当前的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楠、武晓玉、洛阳甲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刘 雷
审 判 员  雷丽霞
人民陪审员  杨红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尚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