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甲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某某与洛阳甲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2民初734号
原告:***,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利,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甲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中路72号天心文化产业园7号厂房内南侧图书批发市场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元遇,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静,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洛阳甲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玲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席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