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甲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某某与洛阳甲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3民初2113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4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地代理人:王会利,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洛阳甲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中路72号天心文化产业园7号厂房内南侧图书批发市场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元遇,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静,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洛阳甲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天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甲天下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借贷纠纷应为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甲天下公司住所地已于2019年8月12日变更为老城区中州东路72号天心文化产业园,因此本案应由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洛阳市区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甲天下公司为被告提起本诉,甲天下公司出具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住所地变更××洛阳市老城区,而***户籍地为浙江,也并无相反证据证明与甲天下公司的合同履行地为西工区,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甲天下公司关于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洛阳甲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小岚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