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3民初2103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浙江大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美好国际大厦10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大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