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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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3民初2103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浙江大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美好国际大厦10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大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