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民初2026号
原告:浙江大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美好国际大厦10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9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长兴瑞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画溪街道白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大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瑞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大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大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