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大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长兴瑞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财保5号 申请人:浙江大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美好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9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申请人:长兴瑞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画溪街道白阜路**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大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兴瑞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浙江大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兴瑞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大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兴瑞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