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灵燕空调有限公司与浙江大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4民初11486号
原告杭州灵燕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北辰金座1幢11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应丹妮,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大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好国际大厦10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灵燕空调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大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灵燕空调有限公司既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