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4民初5918号
原告:天津康饰美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3号环渤海建材市场集成展卖5号展位。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卓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政府南2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天津康饰美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卓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康饰美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和解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康饰美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康饰美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1元,由天津康饰美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