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6890号
申请人:天津卓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政府南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卓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卓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10241.3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天津卓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卓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10241.3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1元,由申请人天津卓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成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