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9804号
原告:天津卓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政府南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昂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塘汉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新。
原告天津卓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卓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9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