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卓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房地产开发中心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72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华塘睿城三区2-5,6,8-4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娟娟,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房地产开发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振兴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卓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政府南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房地产开发中心,原审第三人天津卓容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18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188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晶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