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象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与***、郑州大象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1524民初188号
原告:丁开付,男,汉族,1975年05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被告:郑州大象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51956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见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74828C。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郑州大象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大象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平安财保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郑州大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安财保郑州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郑州大象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964.9元、120车救治费用400元、误工费1400元、必要的营养费用200元,合计2964.元,此款由平安财保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7日9时25分,被告张二庆驾驶豫A××号货车(该车实际所有人为***,登记所有人为郑州大象公司,在平安财保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沿G42沪蓉高速公路(安徽段)下行线行驶至617公里200米处,因雪天路滑,遇有险情操作不当,撞上停靠在前方的***驾驶的皖K××号小型普通客车后,又撞上唐国印驾驶的皖B××号小型轿车,事故造成前述两车均受损,***车上乘车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唐国印、丁开付无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协商未果。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与郑州大象公司对原告主张有关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不持异议,但认为医疗费计算有误、误工费、营养费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平安财保郑州中心支公司未提出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赔偿项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关于医疗费,原告提供了医疗费发票四张,累计金额964.9元(含120车救治费用400元),予以认定。误工费根据原告提供的门诊病历记载,原告需要休息,酌定500元。营养费因原告没实际住院治疗,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二庆驾驶货车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交通警察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丁开付无责任。双方当事人对此认定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庆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由于***驾驶的肇事事辆在财保郑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因此,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丁开付医疗费964.9元、误工费500元,合计1464.9元;
二、驳回原告丁开付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储友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