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象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与郑州大象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哈执字第1109-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郑州大象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哈市民三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自动履行完本案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大象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价值42765元的资产或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车飞
代理审判员:田仲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