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象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郑州大象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海港区运输管理站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秦行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大象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货栈街3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运输管理站,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站长。
委托代理人**,系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彬,系秦皇岛市海港区运输管理站职工。
上诉人郑州大象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因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上诉人郑州大象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