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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兴执字第00726号
申请人:***,女。
申请人:*溪竹,女。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秀丽道路运输公司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姚德全。
被执行人:甘南县外运车队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被执行人:郑州大象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等人申请执行***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3)兴民三初字第01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等人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兴民三初字第016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