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南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佛山市瑞哈求实轴承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珠江减速机有限公司、珠海南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9568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瑞哈求实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胜工业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H3X12F。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雄,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嘉志,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珠江减速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海经济开发区(狮山园)北园工业区兴业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5。
法定代表人:梁某1。
被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858F。
法定代表人:黎某1。
被告:珠海南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联港工业区红灯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65。
法定代表人:孙某1。
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瑞哈求实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4.17元、财产保全费3064.17元,合共7508.34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并已缴纳。原告预交的7508.34元,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巫柳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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