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南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珠海南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11民初6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珠海南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联港工业区红灯片区永安路二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孙学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黎仁超,董事长。
被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七路356号。
负责人:钟贵良。
本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川0311民初619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珠海南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与被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经本院确认,申请人珠海南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的价值4710542.98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文革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