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南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珠海南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11民初619号
申请人:珠海南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联港工业区红灯片区永安路二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孙学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黎仁超,董事长。
被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七路356号。
负责人:钟贵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珠海南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珠海南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的价值4710542.98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珠海南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的价值4710542.98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文革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林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