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11民初719号
原告:灌阳翔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灌阳县西山坪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谢建宁。
被告:***,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被告:龙奕港,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被告:桂林市国立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高新区信息产业园同兴大楼**。
法定代表人:董爱华。
被告:桂林市国立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灌阳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灌阳县灌阳镇(学洲区)凌云路**凌云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黄龙飞。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住所地广西灌阳县灌阳镇灌江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龙飞。
原告灌阳翔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奕港、桂林市国立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市国立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灌阳分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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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立案。原告灌阳翔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灌阳翔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已与***、龙奕港、桂林市国立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市国立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灌阳分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灌阳翔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42元,减半收取计5721元,由灌阳翔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黎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克政
书 记 员 刘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