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灌阳翔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龙奕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11民初719号

原告:灌阳翔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灌阳县西山坪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谢建宁。

被告:***,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被告:龙奕港,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被告:桂林市国立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高新区信息产业园同兴大楼**。

法定代表人:董爱华。

被告:桂林市国立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灌阳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灌阳县灌阳镇(学洲区)凌云路**凌云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黄龙飞。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住所地广西灌阳县灌阳镇灌江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龙飞。

原告灌阳翔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奕港、桂林市国立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市国立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灌阳分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

第2页共2页

9日立案。原告灌阳翔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灌阳翔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已与***、龙奕港、桂林市国立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市国立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灌阳分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灌阳翔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42元,减半收取计5721元,由灌阳翔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黎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克政

书 记 员 刘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