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南康分局

赣州市金房广告有限公司、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南康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赣07行终2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赣州市金房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东门南路156号赣州银行五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长城、***,系江西袁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南康分局,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东山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局路政科科长,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赣州金房广告有限公司、上诉人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南康分局因强制拆除构筑物一案,均不服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2017)赣0725行初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赣州金房广告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南康分局于2018年1月25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2018年1月26日,上诉人赣州金房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上诉人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南康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赣州金房广告有限公司和上诉人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南康分局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至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赣州金房广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南康分局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赣州金房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审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赣州金房广告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南康分局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发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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