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南康分局

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南康分局、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7民终3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南康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家住赣州市南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系被上诉人***的丈夫,家庭住址同上。
原审第三人:***,男,成年,汉族,家住赣州市南康区。
上诉人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南康分局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南康区人民法院(2015)康民一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南康分局于2017年3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南康分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南康分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南康分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