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民辖终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火炬七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0110507700500002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扬坤,男,1963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安市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36号公路局大楼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5110784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扬坤、吉安市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2民初3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基于债权纠纷而产生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非基于不动产权而产生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应适用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关于管辖的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22号,故本案应移送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诉人的上诉,上诉人对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异议,故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工程所在地在江西省吉水县,故吉水县人民法院认为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称本案系基于债权而产生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约定,于法无据。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龙小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