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安市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822财保165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安市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安市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俊丹
法官助理刘文丹 书记员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