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2民初2469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7月9日出生,吉水县人,住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吉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360011050770050000294。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南昌市火炬七路**号。
被告:吉安市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80075110784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36号公路局大楼**楼,
原告曾扬坤诉被告***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曾扬坤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扬坤撤回对被告***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96元,由原告曾扬坤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