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03民初2280号之一
原告:盐城市顺捷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五汛镇民营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兆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江苏行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石油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月浦工业园区南区园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惠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盐城市顺捷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石油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盐城市顺捷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顺捷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顺捷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01元,减半收取14950.5元,由原告盐城市顺捷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汉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季禹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