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5执53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石油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继军,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盛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进军,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石油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执行人***盛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盛燃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8)豫民终1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于2020年4月28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该协议经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按协议履行,若弘盛燃气公司违约,***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豫15执538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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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郑鹏飞
审判员 杨荣光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