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8746号
原告:上海***石油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95576369,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园和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31857F,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天目路台港新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天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石油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石油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石油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