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5809号
原告:上海***石油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园和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9557636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海业摩科瑞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董家口港区港润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7207600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石油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业摩科瑞仓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将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435890.43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435890.4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时止,暂时计算至2022年3月15日利息损失为98168.57元);3、诉讼***全费由被告承担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98168.57元。后于2022年8月24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石油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36元,由于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应收取1127元,由原告负担,共退原告16409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杨